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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祁县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中共祁县县委、祁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大招商大引资的实施方案》,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到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并在本县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外商和县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鼓励外商和县外投资者在玻璃器皿、碳素、食品加工、医药化工、机械制造、材料加工产业以及新技术、新能源产业、特色农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基础设施、现代金融信托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旅游服务业、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等重点领域投资。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五条、外来独资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前2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财政分享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3年到第6年,减半扶持。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参照独资工业企业减半扶持。

第六条、外来独资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对我县经济发展有巨大带动作用的,从投产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财政分享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4年到第6年,减半扶持。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参照独资工业企业减半扶持。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再投资,其新投资的企业参照本款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新材料、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现代服务业,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的县级财政分享部分,由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第4年到第6年参照外来独资企业减半扶持。

第九条、外来投资的物流仓储企业,参照外来工业企业的相关政策获得财政扶持。

第十条、投资者来我县投资金融,企业总部及结算、研发、采购、销售中心,商贸,卫生及健康,旅游,教育,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及体育,咨询服务,软件及动漫等重点服务业项目,县级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企业奖励。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

第十一条、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三章 用地优惠

第十二条、外来投资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以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为起点。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凡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兴办一、二、三产业除补偿农民和农村集体的费用外,其余可以免缴。

第十四条、投资政府鼓励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按国家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收费优惠

第十五条、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制定《祁县涉企收费明白卡》,凡国家、省政策规定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到位。按规定必须收费的项目,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六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企业设立时及企业经营期3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县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扶持。

第十七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慈善、公益事业项目,在企业设立时,及企业经营期3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留县部分由财政全额扶持。投资者来我县投资金融,企业总部及结算、研发、采购、销售中心,商贸,卫生及健康,旅游,教育,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及体育,咨询服务,软件及动漫等重点服务业项目,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第五章 鼓励创新优惠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技术优惠

1、引进对我县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才、学术带头人,除聘用企业给予薪酬外,在省、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贴。

2、来我县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开发、研制高新技术项目在银行融资的,经县政府确认,县财政对其项目贷款予以贴息两年。

3、引进高新技术,且成为省级示范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纳税的留县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创造名牌优惠

对引进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牵头制定颁布国家标准的,在省、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取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获得山西省名牌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牵头制定颁布行业和省级标准的,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条、引进企业上市优惠

对本县引进企业成功上市的,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

第六章 其他优惠

第二十一条、招商引资工业类企业所需环境容量指标,由县政府从全县环境总量控制指标中优先调剂解决。

第二十二条、信用体系向外来投资企业延伸,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要增加外来投资企业贡献突出的经营者参政、议政席位、代表名额。

第七章 优化投资环境

第二十四条、对投资者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县招商部门要从项目签约、核准、备案、申报、建设直至营运,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外来投资重大招商项目由县政务大厅实行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制,外来投资2亿元以上大项目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项目推进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实行首办负责制。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受理“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回答办理人员的询问,并当面验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报的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当耐心做好说明、指导工作。凡接受申办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对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帮助做好联络、衔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按我县规定的审批时限办结。

第二十七条、严禁对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必须报请县减负办批准,并依法坚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采取强制性手段,必须经县级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的,视情节给予部门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八章 引资奖励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每年从新增地方财政收入中提取5%,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投资促进活动、落实各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引荐外来资金奖励政策

境内外个人或组织为我县引荐外来投资农业项目1000万元、其它项目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引进资金1000万元至5000万元者(含5000万元),奖励5万元;引进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者(含1亿元),奖励现金10万元;引进资金1亿元至5亿元者,奖励现金15万元;引进资金5亿元至10亿元者,奖励现金20万元;引进资金10亿元以上者,奖励现金50万元;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并引资1亿元以上者,奖励现金50万元;引进世界500企业,并引资1亿元以上者,奖励现金100万元。

凡对我县经济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给予以下精神奖励: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者,县新闻媒介予以专题报道;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者,其姓名录入县委、政府网站有关栏目,编入我县县志;

凡投资额较大或者带动作用较强的项目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给予适当的政治安排及政治荣誉,并聘为县委、政府的经济顾问。给予投资者户口转迁,子女入学等便利。

第三十二条、金融部门增放贷款奖励

按各金融部门本年度比上年度净增贷款总额的0.2%予以奖励。

第九章 优惠对象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外来投资企业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占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25%的企业。

第三十四条、外来投资者资金到位30%后,即可向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对于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凡符合受奖和受补助条件的,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一般不超过半年),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定,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协同财政、税务、工商、国土等部门负责办理兑现。

第三十五条、对于引资者和投资者奖励、补助的审核、认定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受奖和受补助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且建成投产(项目规模较大的,可按批准的分期工程计奖)。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兑现,不重复计奖。

第三十六条、凡重大事项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符合本优惠政策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较高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未满提前关闭,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外来投资企业,招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取消其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资金和政策。

第三十九条、对本政策措施中未列入的其他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研究后给予特殊优惠。其它未尽事宜,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

第四十条、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县以前为鼓励投资及招商引资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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